山西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印发<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绩〔2021〕1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随《通知》发布《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管理办法》(晋财绩〔2019〕14 号)同时废止。
根据《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主要包括五方面工作内容,具体为: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
《办法》规定,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采用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并根据不同委托方式界定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定位和责任分担,发挥好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委托方确定第三方机构后,应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协议)),按规定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绩效管理服务的对象、数量、标准、期限、金额、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归档责任、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内容,并严格按合同(协议)条款执行。委托方及绩效管理对象应当尊重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得干预其独立、公正开展工作,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办法》还强调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七项禁止行为,分别为:将预算绩效管理业务转包;未经委托方同意将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未履行适当工作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绩效管理工作报告;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办法》要求,省级预算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执业质量监管,每年年底前,应将本部门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验收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建立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考核台账,全面记录第三方机构的服务情况,作为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部门(单位)选用第三方机构的重要参考。
省财政厅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情况;第三方机构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录入信息的情况;第三方机构档案管理情况;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主评人(项目负责人)的评定管理情况;第三方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第三方机构对分支机构实施管理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况。
以下为《办法》全文
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 号)、《财政部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绩效管理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具有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工作内容:
(一)事前绩效评估;
(二)绩效目标审核;
(三)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
(四)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
(五)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预算绩效管理事项,委托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规定,合理确定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范围;涉及商业或工作秘密的,按照商业或工作秘密保护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清晰、主体分离。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必须明确委托方与第三方机构、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权利和责任,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确保委托主体与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
(二)坚持厉行节约、突出重点。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注重突出重点、解决实际问题,合理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范围。
(三)坚持质量导向、择优选取。选取专业能力突出、资质优良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智力资源和研究能力,以及在独立性、专业性方面的独特优势,引导带动绩效管理水平提升。
第六条 省财政厅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诚信体系建设,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作用,强化第三方机构行业自律。
委托方应当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加强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推动第三方机构履职尽责。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委托方通过项目支出或公用经费解决。
第二章 委托管理
第八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应当聚焦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本部门或单位主体职责的政策和项目。具体项目选择上,可以结合工作实际,通过优先选取重点项目、随机选取一般性项目,以及分年度分重点滚动安排等方式开展。
第九条 委托方应合理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范围,坚持委托主体与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禁止预算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要严格限定各方责任,第三方机构仅限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第十条 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采用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并根据不同委托方式界定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定位和责任分担,发挥好第三方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 委托方可以从财政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第三方机构有关信息,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及部门(单位)内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完备,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保密管理、业务培训等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所必需的人员力量、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良好信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接受委托前的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成立不足3 年的,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委托方可以根据所委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特殊需求,增加选聘第三方机构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 委托方确定第三方机构后,应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协议)),按规定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绩效管理服务的对象、数量、标准、期限、金额、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归档责任、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内容,并严格按合同(协议)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方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和工作要求,指导受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其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向第三方机构提出工作总体要求和工作规范;
(二)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的资料,保证委托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审核第三方机构提交的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四)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预算绩效管理服务进行考核验收,并按合同(协议)支付委托费用;
(六)做好第三方机构工作成果应用。
第十四条 委托方及绩效管理对象应当尊重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得干预其独立、公正开展工作,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委托方应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绩效管理服务进行考核验收,包括第三方机构提交的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及相关成果、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及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等方面。考核验收结果与委托费用支付挂钩,挂钩方式应在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载明。
委托方可以采取组织有关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考核验收,评审专家组一般由委托方代表、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相应领域行业专家等共同组成。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时间与人员资质要求以及第三方机构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按合同(协议)支付。委托费用可参考以下方法测算核定:
(一)工作量计费法。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费用标准及计费方法,按照委托业务的工作量(数量、工作人员人数、工作时间等)计算委托费用。
(二)项目类比法。比照已有的相同或类似项目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确定的委托费用核定。
(三)成本核算法。根据委托业务的实际工作量、发生的费用(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服务费、其他杂费等),并考虑第三方机构的合理利润后核定委托费用。
(四)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核定方法。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依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开展工作,其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
(二)配备与受委托工作能力要求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服务团队,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绩效管理服务过程的内部审核和监督;
(三)按照委托方的工作要求,制定所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四)在合同(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提交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及相关成果,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及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工作报告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及其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公开工作报告和相关文档资料;
(六)做好相关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七)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行主评人(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应当成立由至少1 名主评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或绩效管理专家加入工作组,并在工作过程中保持工作组成员的相对稳定。
主评人(项目负责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学历、能力;
(三)具备中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内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四)具有5 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3年以上;
(五)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解、项目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逾5年。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规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按时提交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报告应当逻辑清晰、内容完整、依据充分、数据详实、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建议可行。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出具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应当由主评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第三方机构公章后,提交委托方。第三方机构及其签名的主评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所出具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之日起,可以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录入本机构信息。信息发生变更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和第三方机构应根据合同(协议)确定的归档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对绩效管理工作资料进行建档、存放、保管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
(一)归档资料主要包括:立项性材料(委托业务合同(协议)等)、证明性材料(工作实施方案、基础数据报表、数据核查确认报告、工作底稿及附件、调查问卷等)、结论性材料(工作报告及相关成果、绩效管理对象和委托方的反馈意见、工作组的说明等)。
(二)委托方、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等预算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第三方机构保管的预算绩效管理档案资料。
(三)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将受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存续方管理或移交委托方。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预算绩效管理业务转包;
(二)未经委托方同意将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三)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四)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未履行适当工作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绩效管理工作报告;
(五)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预算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执业质量监管,每年年底前,应将本部门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验收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建立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考核台账,全面记录第三方机构的服务情况,作为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部门(单位)选用第三方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委托方和绩效管理对象认为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财政部门及其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情况;
(二)第三方机构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录入信息的情况;
(三)第三方机构档案管理情况;
(四)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主评人(项目负责人)的评定管理情况;
(五)第三方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六)第三方机构对分支机构实施管理的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应当建立健全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建立违法违规信息报告制度,将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财政部。
第三十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约谈诫勉、通报给行业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诚信档案等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
(二)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舞弊行为的;
(三)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录入及变更信息存在虚假的;
(四)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提供虚假数据和结论的;
(五)擅自泄露预算绩效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选聘、履行合同(协议)过程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财政部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预算部门(单位)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管理办法》(晋财绩〔2019〕14 号)同时废止。